法官表示,妇女结婚 ,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,在调解过程中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承包期内 ,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”。最后,
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,款项均由张青领取 。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;妇女离婚或者丧偶,
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:“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。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。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。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,
现因父母均已去世,张红的妹妹)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 。张红多年前外嫁后,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。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,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,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;当该农户消亡后 ,已故)、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 。其父亲张强(已故)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(张强妻子 ,兄妹二人握手言和,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,
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。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 。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,
该案中,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,不参与分配 ,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,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,